(一)药品经营企业负责人必须熟悉药品的法律、法规和所经营的药品知识,具备现代科学管理知识,并是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负责人与经营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
(三)城市(包括县级市、县城)、镇(包括乡镇)设置药店必须配有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士(含中药士)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岗,不得挂名或兼职。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设置药店,必须配备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能够负责零售药品质量的人员。
(四)城市(包括县级市)宾馆、饭店、商场、超市、机场设置药品柜的,经营面积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人员条件同上;并核定经营范围(仅能销售非处方药及少量的常用药品)。
(五)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与经营药品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仓库必须符合药品储存要求并设施齐全。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镇、乡、村药品经营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
(六)药店必须具备能够满足当地消费需要的药品,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店必须具备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由省级药监部门具体确定。
(七)药店的设置应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昆明市市区及县市区政府所在地的新办药店与现有药品零售企业之间的距离必须间隔350m以上,繁华商业区内可不受间隔距离限制。
(八)药品经营企业应具备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并制定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对药品的购销必须建立完整的验收、登记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
(九)药店的负责人应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道德,在法律上无不良品行记录。
(十)新开办的药品经营企业应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6个月内,必须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未能通过认证的,取消药品经营资格。
(十一)申请跨地区的零售连锁企业,必须是通过GSP认证的企业。
二、经营药品的单位或个人须写书面申请,向所在地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药品监督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应附下列材料:
(1) 申请设立药品经营企业的报告。应包括申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面积、人员情况、联系方式、申请人署名,日期等基本内容;
(2)单位法人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人事任免材料;
(3)拟担任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等有效证件及学历证、健康证明;
(4)拟担任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健康证明(复印件)以及聘用协议;
(5)拟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健康证明以及聘用协议;
(6)企业职工花名册及健康证明(含姓名、年龄、学历、职称、部门、职务等基本内容);
(7)企业经营地址位置示意图,经营场所、仓库平面示意图及租赁协议或合法使用证明;
(8)企业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
(9)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书》;
(10)申请设立药品经营企业的申请表(一式四份)及计算机软盘。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今天信息-分类信息网-免费发布房产,租房,招聘,兼职及58同城信息网看到的,谢谢!






